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管理西藏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制度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相关改革工作。
(三)指导全区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西藏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实施文艺精品工程,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文化惠民和文化“润边”工程,以文化艺术形式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牵头推进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根据授权,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内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管理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信访、档案、督查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制定机关管理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负责文化和旅游订规相关调研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相关改革工作。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诉讼、普法宣传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管理党政机关举办的节庆活动。
(二)财务处。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区域规划,配合落实相关财政政策。指导全区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负责部门预决算、机关财务、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自治区文物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等工作。
(三)文化融合发展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融合发展制度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文化和科技、教育、农业、建筑、旅游、文物等行业融合发展研究工作及成果推广,搭建文化融合发展平台载体。贯彻执行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数据资产。组织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四)艺术处。承担区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开展文化和旅游知识普及推广、公益教育工作。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以文化艺术形式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艺术科研发展规划。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自治区水准的文艺院团。统筹指导文艺院团工作。坚持文化铸魂,实施文艺精品工程,推进文艺创新能力提升。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要文艺活动。组织开展文化进学校、进社区、进寺庙、进军营、进机关、进企业活动。
(五)公共服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制度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区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区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古籍保护工作。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和文化“润边”工程。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展览和传播工作。
(七)产业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制度和规划以及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相关措施,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创新发展。指导、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组织实施国家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推动产业投融资制度建设。协调参加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制度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入)资源开发处。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及实施,指导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统筹乡村文化振兴、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质量评定工作。协调文化和旅游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
(九)景区规划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特色旅游、红色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协调制定扶持措施。组织和指导旅游景区智慧化建设。承担国家 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和行业管理工作。
(十)市场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制度、发展规划。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规范并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行政许可工作,监管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工作,负责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和经纪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资格认定和等级考试、导游证核发等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出入境旅游业务管理。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执法监督处。拟订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十二)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授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内对外交流合作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项目。负责西藏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文化和旅游活动交流推广。承担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及宣传推广。
(十三)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自治区文物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等工作。统筹指导开展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