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寺庙设立自治区图书馆分馆 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古籍馆 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分馆 寺庙文物陈列馆标准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文物局,各地(市)文化和旅游局、区群艺馆、区图书馆:
现将《西藏自治区寺庙设立自治区图书馆分馆 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古籍馆 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分馆 寺庙文物陈列馆标准及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17日
西藏自治区寺庙设立自治区图书馆分馆 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古籍馆 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分馆 寺庙文物陈列馆标准及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让文物活起来 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寺庙“四馆”,是指西藏自治区图书馆×××寺分馆、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寺古籍馆、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寺分馆、×××寺文物陈列馆的统称。
第三条 寺庙设立并建设“四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部署要求,实施文化阵地建强工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文化传播交融工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 设立寺庙“四馆”,经所在地(市)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考察,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批准设立,寺庙文物陈列馆需报自治区文物局审核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
第二章 设立标准
第五条 寺庙“四馆”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
(二)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较强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西藏自治区图书馆×××寺分馆,应具备积极主动开展公共文化阅读推广服务,有一定图书馆藏量和独立的藏书、阅读空间等;
(四)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寺古籍馆,应具备古籍藏量1000函或古籍善本藏量200函或古籍刻板藏量500张以上;
(五)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寺分馆,应具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且拥有完整资料及相关实物的非遗产代表性项目15项以上;
(六)×××寺文物陈列馆,应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具备独立展陈并起到保护作用的空间,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
(七)场馆功能空间设置合理,具备公共文化阅读推广、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利用、展陈展示和传承活动条件;
(八)配备专门的阅读推广服务、文物、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工作及管理人员。
符合以上(一)(二)(七)(八)类条件,且有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或《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西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对(三)(四)(五)所要求数量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寺庙“四馆”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指导监督,自治区文物局、自治区图书馆(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自治区群艺馆(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根据行业分工负责,各地(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寺庙“四馆”每年定期开展阅读推广、优秀古籍文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览展演、传习传播等活,不得在寺庙“四馆”独立专用空间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服务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制度。通过自治区图书馆(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自治区群艺馆(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配送或自主承办等方式开展活动,推动“四馆”品牌活动惠及广大群众。寺庙文物陈列馆配合做好各地市博物馆文物借展及交流展览工作。
第九条 寺庙“四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古籍、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登记,制定阅读推广活动和古籍、非遗保护利用工作规划;
(二)积极申报评定各级珍贵古籍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传承人;
(三)建立公共文化阅读推广、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制度,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四)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中华文化共同符号和共同元素,大力推进中华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文物、珍贵古籍文献和非遗数字化建设。加大濒危、珍贵古籍和非遗抢救和保护工作力度;
(六)合理开发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将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融入现代生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七)按照可移动文物“十四项”指标,对文物进行登记、建档、定级和录入工作,并报文物部门备案。已由西藏文物鉴定中心完成可移动文物登记建档的寺庙文物陈列馆,每年开展一次文物保管情况检查工作。
(八)制定寺庙文物陈列馆管理制度,展览大纲报各地市统战、宣传、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文物局备案。
(九)寺庙文物陈列馆参照博物馆管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寺庙“四馆”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场馆开放时间、服务内容和其他应当告知的注意事项。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28小时,文物陈列馆每周开放一般不少于35小时。
第十一条 寺庙“四馆”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组织消除隐患、安全检查整改,确保寺庙“四馆”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人员与经费
第十二条 寺庙“四馆”应当积极培养一批热爱公共文化服务,具有较强专业素养和奉献精神的工作人员,文物陈列馆工作人员应具备文物保护领域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寺庙“四馆”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寺庙“四馆”运行经费应当由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积极申请。加强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符合条件的寺庙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项目,项目应按文物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五章 考核与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图书馆(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自治区群艺馆(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加强对寺庙“四馆”的检查指导,自治区文物局负责对寺庙文物陈列馆的检查指导,在地(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的协同支持下,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寺庙“四馆”资格,并予以通报,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不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不服从领导和管理,屡教不改的;
(四)不能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拒不整改的;
(五)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六)利用寺庙“ 四馆”独立专用空间从事宗教活动的;
(七)利用公共文化阅读推广等活动宣传封建迷信的;
(八)寺庙文物管理不到位,造成文物损坏、丢失,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
(九)不履行相关程序,或者不按相关要求举办文物展览展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寺庙“四馆”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运行的,应通过所在地(市)文化和旅游局,向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终止申请,按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