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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3   作者:   【字体: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文物局,各地市文旅局,自治区旅游景区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GB/T17775-202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推进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11月3日



西藏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推进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和GB/T17775-2024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及其评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西藏自治区文化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依托,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统一管理机构,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或区域。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监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授权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做好5A级旅游景区推荐工作。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授权各地(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做好4A级旅游景区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申报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统一的管理机构,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无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要求。

(四)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和运营符合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和绿色消费,近3年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海拔3000米以上旅游景区须有完备的供氧设施和医疗急救服务。

(六)符合经过安全风险评估等景区开放条件且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制定旅游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执行承载量管理规定。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市场失信行为与重大负面舆情。

(七)对2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联合申报质量等级的,各旅游景区均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且相互之间关联紧密,交通连接方便快捷,经营管理、形象标识、服务标准统一。非物理(地理)相连景点原则上不得联合申报质量等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申报5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 4A 级质量等级三年以上,按照资料审核、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现场检查、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程序组织。申报景区通过旅游资源价值评价后,纳入文化和旅游部5A级旅游景区创建名单,在不低于1年的创建期内,对照5A级旅游景区标准抓好景区质量提升,达标后逐级申请文化和旅游部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通过后,文化和旅游部予以社会公告成为5A级旅游景区。

第七条西藏自治区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以下5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检与初评。申报主体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及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景观质量达到4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向地(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提请初评。地(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初评,将通过初评的景区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

2.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3.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4.旅游景区已具有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消防、卫生许可等开放合法性的行业主管部门证明;

5.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书;

6.旅游景区创建视频;

7.其他有关资料。

(二)旅游资源价值评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景区进行资料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景区,采取会议审查或实地检查方式组织旅游资源价值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通过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景区,列入自治区4A级旅游景区创建名单。未通过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景区,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旅游资源价值评价。

(三)落实创建任务。列入4A级旅游景区创建名单的景区,须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由地(市)文化和旅游局审定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各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开展整改提升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景区创建工作进展和实际需求,适时选派专家对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指导。

(四)现场检查。创建任务完成后,由旅游景区所在县级文旅部门提出申请,地(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和相关评定材料(旅游景区旅游设施与服务质量评分材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采取明查或暗访方式,组织对旅游景区的设施、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未通过现场检查的,景区根据评定意见开展整改,原则上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旅游景区2次未通过现场检查的,或旅游资源价值评价通过后3年内未申请验收的,应当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五)公示公告。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景区,在官网上对外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公告,报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备案并申请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 申报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在通过旅游资源价值评价后,须编制景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申报5A级旅游景区,相关规划原则上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审;申报4A级旅游景区,相关规划原则上由地(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

第九条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可参照4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执行。新评定的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应在评定程序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条 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和证书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作,5A级旅游景区由文化和旅游部颁发,4A级旅游景区由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颁发,3A级及以下景区由各地(市)文化和旅游局颁发。

第十一 A级旅游景区评定坚持优中选优、量力而行,坚持成熟一家、创评一家,防止和杜绝重评轻建、边评边建、先评后建等不良倾向,切实提高创建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A级旅游景区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县(市、区)文旅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景区安全管理,落实景区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构建职责清晰、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A级旅游景区应常态开展平安景区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加强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在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宣传、讲解服务等各个环节加强意识形态审查把关。A级旅游景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意识形态问题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约谈属地文旅部门、景区相关负责同志。

第十四条 A级旅游景区(寺庙类景区除外)应逐步推进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置改革,探索“管委会+公司”模式,吸纳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开发,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多种业态,推动“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

第十五条A级旅游景区要深化文旅融合,挖掘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推进“演艺进景区”“非遗进景区”“文创产品进景区”等工作,强化文化利用,增强文化体现,多维度展示旅游景区文化价值。有条件的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寺庙类景区除外),可依托属地文艺团体常态开展文艺演出(旅游演艺)。

第十六条 A级旅游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严格杜绝未批先建、未评估先运营。

第十七条 A级旅游景区因季节、改造等原因歇业的,应当及时公布歇业信息,并提前7天逐级上报评定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A级旅游景区(含创建)因发展所需,确需调整边界,变更名称、管理机构的,应根据评定管理权限向相应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旅游资源的,或者调整面积超过30%的,需报请有评定管理权限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及细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A级旅游景区应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及时填报《全国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A级旅游景区应严守生态环保红线,景区各类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最大限度保证景区生态环境的原始风貌,实现生态保护与景区建设有机统一。

第二十一条涉文物的A级旅游景区,应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第二十二条A级旅游景区应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挖掘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故事,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景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二十三条 A级旅游景区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对残疾人、军人、烈士遗属等群体应按规定提供门票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开展1次4A级旅游景区年度复核与5年期满评定性复核,根据各地复核、投诉及舆情情况对部分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15%。各地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监督检查和复核不达标的旅游景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并以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社会公众。A级旅游景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期满后报评定部门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告;未通过验收的,由评定部门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降低等级处理原则上每次只降低1个等级,需要再降低的,由相应管理权限部门继续做出处理。受到降低等级处理的旅游景区,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恢复原等级;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旅游景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质量等级。受到取消或降低等级处理的旅游景区,由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回(更换)证书和标牌,清除景区内A级旅游景区标识;景区不得以原等级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下降;

(二)意识形态管理松散或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内容;

(三)接待量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游客投诉多且未及时有效处理;

(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

(七)擅自变更旅游景区名称或者范围;

(八)执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政策规定不力;

(九)景区复核未达标的;

(十)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第二十八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部门给予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二)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三)景观质量退化与资源价值降低;

(四)资源和生态环境因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

(五)发生危害文化安全和反分裂斗争事件;

(六)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和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七)处理重大投诉事件不力,发生严重不良社会舆情事件;

(八)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九)景区复核严重不达标的;

(十)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资源保护需要外,终止经营、丧失旅游功能或停业1年以上的;

(十一)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