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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8   作者:   【字体: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

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市)文旅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最小距离及测量方法典型案例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9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明确“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关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案,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求,我厅将依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参考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二、调整并明确审批事项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标准。

1.娱乐场所与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150米。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中小学校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最低距离标准合理设置。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测量方法

以最低交通行走距离测量,即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任一出入口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所称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是指符合当时道路规划并遵照交通规则的行走距离。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公安、教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部门沟通协作,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顺利衔接。

(二)做好审批规范流程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审批标准和操作指南,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确保审批服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三)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及时与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实施标准执行到位,确保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工作合法、合规、高效,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