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适应导游人员管理新常态,加快推进智慧旅游建设,提升导游人员管理电子化水平,规范完善导游人员档案。按照《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我区导游人员管理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持证导游进行新版导游证换发和标准档案建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版导游证换证和标准档案建立范围
由西藏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证管理符合要求的区内导游人员。
二、新版导游证换证和建立标准档案时间
2015年5月12日至5月25日,共分两批进行换证和规范建档。
第一批:5月12日至5月17日,对以接待入境团队为主的第一批导游进行换证和规范建档。
第二批:5月18日至5月25日,对第二批导游进行换证和规范建档。
三、旧版导游证的回收时间和要求
全区各旅行社和圣洁导游服务中心必须于5月17日前将所属导游人员的旧版导游证回收并形成汇总名单,统一交送自治区导游协会并领取《区内导游基本信息登记表》。如不按期上交旧版导游证,影响更换新版导游证时间,将不再受理换证事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导游个人和所属公司或旅行社自行承担。
四、新版导游证的换证要求
依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不予换发新版导游证:
(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二)有违法犯罪记录、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加入、参与、宣扬邪教和迷信的。
(四)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五)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或3年未参加年审的。
(六)被吊销导游证的。
五、规范建立导游标准档案的要求
圣洁导服中心和旅行社聘用导游时必须要求导游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才能签订聘用合同,把聘用合同做为规范建档工作的必要条件,为所属的每个导游规范建立档案。
六、换证和规范建档工作导游个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区内导游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三)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
(四)是否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是否加入、参与、宣扬邪教和迷信。
(七)无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证明。
(八)是否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或3年未参加年审。
(九)是否导游证被吊销。
(十)非本地户口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上述资料中,第4、5、6项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第7项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第8、9项由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七、工作要求
全区各旅行社和圣洁导游服务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企业法人代表总体负责,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必须严格按照该通知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开展导游换证和规范建档工作,提供完备的换证和规范建立标准档案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若发现违规造假现象,发证机关将严肃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它说明
(一)为不影响旅游团队和旅游散客正常的导游接待服务工作,在新版导游证换证和规范建档的过程中,旅行社和圣洁导游服务中心可依据2014年上岗证为所属导游开具临时行程单、临时任务单。
(二)待换发新证工作正式结束后,旧版导游证同时作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继续持2014年上岗证和旧版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视为“黑导”,相关执法部门将予以严惩。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导游协会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