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 权益的通知
藏旅游发〔2017〕189号
各市(地)旅发委、各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禁止销售旅游套餐类产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旅办发【2017】226号)要求,为有效防范旅游市场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旅游非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各市(地)旅游旅发委要对出境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托管行为。
二、严厉打击预付卡违规经营行为
各市(地)旅发委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行业内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旅行社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及履约情况,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
三、严禁销售两条线路及以上的旅游套餐
各旅行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捆绑销售两条及以上线路的旅游套餐产品,不得一次性向游客收取两条线路及以上的旅游款,包括出境游和国内游。旅行社及旅游者实行每走一条线路、每发一个团“即时结清”的收款、付款方式,旅行社不得以“买一赠多”、“交押金送旅游”等方式变相从事不合理低价游。
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上述三项规定,并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如企业存在上述规定事项,要立即进行整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9月20日后对旅行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和不整改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