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区文物局,厅直属机关党委,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15日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公文处理办法》(文旅办发〔2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文化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厅系统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厅公文是厅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公布管理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第七条文化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管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厅直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文化厅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一般用三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如“秘密★5年”。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一般用三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文化厅发文字号执行统一的编写规则:
1.藏文厅党发:用于对下级机关单独行文或联合行文,适用“中共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文件”红头版式。
2.藏文厅党字:用于对上级或平级党的机关单独行文或联合行文,适用“中共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红头版式。
3.藏文厅发:用于对下级机关单独行文或联合行文,适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文件”红头版式。
4.藏文厅字:用于对上级或平级行政机关单独行文或联合行文,适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红头版式。
5.藏文厅函:用于对平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单位单独行文或联合行文的非正式行文,适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红头版式(便签)。
6.藏文厅发电:用于文化厅电报行文,适用“西藏自治区发电”版式(涉密电报为红色,非涉密电报为绿色)。
7.会议纪要:用于文化厅会议纪要行文(党组会议纪要适用“中共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文件”红头版式,行政会议纪要适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文件”红头版式)。
8.藏文厅办发:用于对文化系统专项工作安排的单独行文或联合行文,适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文件”红头版式。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报送的上行文,应当标注所有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三字用三号仿宋,签发人姓名用三号楷体。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回行时应保持词组完整,确无法调整时可采用调整字符间距处理。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须显示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编排于主送机关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第二层用楷体、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如需要第三层仿宋字体可加粗与第四层作区分。公文页边距为上侧37mm、下侧35mm、左侧28mm、右侧26mm,段落行距为28.8磅,调整后每页22行,每行28字,并撑满版心,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行末只有一字时,通过调整字间距把破折号、省略号收在行末,不出现在下一行首)。如无特殊情况,公文文字颜色均为黑色。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正文,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附件名称不加标点符号。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会签和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单一机关行文时,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联合行文时,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可采取调整行距、字距方法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或附件说明)同处一页,不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方法解决。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上报的请示应当附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三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与附件说明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用四号仿宋,左右各空一字编排,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主送与抄送间不加分隔线。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用四号仿宋,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后加“印发”二字
右空一字编排。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四号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侧,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侧。
公文应当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mm。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允许误差±4mm;骑马订钉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至5mm。
第十条详细公文格式编排规则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应当逐级上报,逐级下达,原则上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文化厅党组、文化厅及文化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可以向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区文物局、厅直属机关党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行文。
第十六条文化厅机关各处室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代厅审批下达应该以厅名义审批下达的事项。
第十七条文化厅机关各处室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其相应的职责不变。主送文化厅需要办理答复的公文,各处室可根据相应职能以文化厅名义复函。文化厅直属各单位申请以文化厅名义行文,由机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文化厅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文。可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接相关单位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向文化厅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类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报告时,应将领导同志有关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不再重复报送自治区党委及党委办公厅或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
(六)自治区文物局的重要请示、报告类事项,应当以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或文化厅名义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领导。
第二十条文化厅印发具有政策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应当协商一致,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有关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部门联合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联合行文应当注意机关级别对应。文化厅可以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联合行文,也可以会同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军队相应机关、自治区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二)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原则上主办部门排列在前,协办部门按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军队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顺序排列。主办部门应当会签协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字篇幅。属文化厅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文化厅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上级机关名义发文。除重大决策部署外,以厅党组或文化厅名义发出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2500字,以文化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名义发出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区文物局、厅直属机关党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的请示、报告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制定贯彻落实举措并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除专题性、调研性和创新性工作信息外,一般不超过500字,原则上只报送分管领导和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非涉密信息通过邮箱报送(需定期清理邮箱收发件),除特别要求外不再报送纸质版。
第二十三条区文物局和厅直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涉密公文拟制按照“应定尽定”“密来密往”的原则进行定密。原始定密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复制、汇编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文化厅党组保密办审核并报请保密委主任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二十四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文化厅党组保密委员会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签收。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主送为文化厅党组、文化厅,以及文化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的公文,包括党政电子政务内网、政府公文传输等平台网上来文、机要交通取回文件、传真和各单位送达等渠道的来文。密码电报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要室专门处理。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专人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并对收文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来文是否需由文化厅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时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核对无误后加盖收文专用公章,收文时间以收文章标注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登记。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对公文的来文时间、单位、标题、文号、密级等主要信息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各大厅局、全区文化系统六类登记。按照涉密文件“单登单录”的原则,非涉密件与涉密件分开登记。各处室收到主送为文化厅党组、文化厅及文化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的公文,应当交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办理收文登记。
第二十七条 分办。符合规定的收文,填写粘贴《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公文阅办卡》。“阅件”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办件”根据机关各处室的职能分工提出分办意见后,转有关处室办理,原则上办理结束后,同来文一并送审签批。重要的办件由承办处室在办理的同时送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需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商相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领取文件需在机要室签署处室、姓名和领取时间。
第二十八条 退办。承办处室认为分办文件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建议,并填写《文化厅公文处理退办单》,于收文后当日内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重新分办,急件急办,不得积压。
第六章 公文承办
第二十九条 机关各处室应当抓紧办理收文,不得拖延、推诿。收文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合理预留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核稿、分管厅领导审签、厅主要领导签发的时间,不得拖延到临近办理期限或厅领导出差、出访、休假、离岗学习前临时报批,避免人为制造“急件”,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三天完成报审。收文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当在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批。
机关各处室在办理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时,如不能按时办结,应当及时与来文单位沟通,在拟制答复公文时,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公文阅办卡》上书面说明沟通和办理情况。需多个处室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及时联系会办处室,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会办处室应当按时回复意见或提供材料。
第三十条 公文承办主要程序是:
(一)承办人拟稿。承办人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关于内容、格式、体例、时效等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拟制公文。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6.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7.机关各处室负责同志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8.起草向上级机关报请领导同志讲话时,应当同时代拟讲话稿。报请上级机关转发的文件,应当同时代拟转发文件的代拟稿。
9.随起草公文附《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发文签》,并应明确紧急程度、公文密级、保密期限、信息是否公开等事项,随附报批件、附件和相关收文、领导批示。
10.涉密文件须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并放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发文签》后一并审批。
11.原则上所有文件应当统一至机要室登记编写发文字号,便于发文统计。
12.处室之间会签公文应当做到:
(1)主办处室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处室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公文应当送有关处室会签。如会办处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般应当按顺序依次会签。
(2)会办处室应当提出明确的会签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者修改补充建议的,应当在与主办处室沟通协商后退主办处室修改,修改后的公文应当再送会办处室重新会签。
(3)主办处室如不能与会办处室取得一致意见,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相关处室后报请厅领导审定。
13.部门之间会签公文应当做到:
(1)文化厅会签其他部门时,承办处室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报厅领导审签后将发文稿送相关部门会签。如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承办处室应当在修改完善后将有关情况报厅领导审定。
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公文会签其他部门时,如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承办处室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厅领导审签后会签相关部门,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
(2)其他部门会签文化厅时,承办处室应当研究提出修改建议,报厅领导审签后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3)部门间会签公文或征求意见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立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对于各部门来文征求文化厅意见的,各处室按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提意见,回复意见正式印发文件后要无条件办理。
(二)承办处室负责人初核。承办处室负责同志应对本处室起草的公文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关于内容、格式、体例、时效等具体要求;紧急程度、公文密级、保密期限、对外公开等事项是否齐全正确;是否随附报批件、附件、相关文件等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负责对公文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三)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核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以文化厅党组、文化厅和文化厅办公室名义起草的公文,重点从政策、体例、程序、时效、逻辑等方面进行核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认为需要对公文进行较大修改或调整的,应与承办处室进行沟通或签署明确修改意见,经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同志同意后退承办处室修改或调整。如对原文进行重大修改,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四)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分管厅领导同志要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从严把好公文政治方向关。重点审核公文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是否符合厅党组工作部署和意图;是否符合工作实际;是否符合分管处室工作职能范围和业务要求等。
在分管厅领导出差、休假期间,交叉分管厅领导代为审签。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不得由处室其他负责同志代签。如处室主要负责同分管厅领导同志同时出差、出访、休假、离岗学习,处室其他负责同志须注明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后,报请交叉分管厅领导代为审签。
(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以文化厅党组名义报送的公文须报请厅党组书记签发,厅党组书记出差、出访、休假、离岗学习等期间,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以文化厅名义报送的公文由厅长签发,厅长认为需经党组书记审签时,另加签注。
签发人应当在发文稿纸的“签发”栏内签署姓名和日期。由厅党组书记签发、厅长会签的,厅党组书记在“签发”栏签字,厅长在“会签”栏签字;由厅长签发、厅党组书记会签的,厅长在“签发”栏签字,厅党组书记在“会签”栏签字。
(六)终校。厅领导签发公文后由承办处室对公文清样进行终校,校对人应当认真通校文稿,确保格式准确无误,无漏字多字别字等问题。校对人在校对无误后须在校对稿发文签“校对”后签署姓名和日期。
(七)印制。正式公文印制超过10份的,原则上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文印室负责印制。文印部门应确保公文印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安全高效。
(八)用印。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按照规定的公文签发权限和公文主送、抄送、存档需要份数严格用印,并严格做好用印登记。签发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格式、印制质量要求及多余份数的,不得用印。
(九)核发。上报件在正式印制后、发文前,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进行再审,重点审核印制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遗漏等。发文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要室留存2份,承办处室留存2份,会办处室留存1份,根据工作需要报送有关厅领导及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同志各1份。文化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要室留存2份。
(十)催办。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承办时限要求,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办、催办,并经常检查文件运转情况,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特急”件原则上当日办毕。承办处室应当书面注明特急理由,指定专人跑签,如需其他处室配合办理,应当提前做好沟通。
“加急”件原则上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办毕。
(十一)传阅。公文如需厅领导或处室传阅的,有关厅领导及处室应当及时传阅,并标注阅文处室、姓名和时间,姓名签署应当规范易于辨认。公文传阅应当按照组织排序原则传阅,以免公文回传影响时效,公文传阅不得横传、漏传、误传。公文运转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每个环节须具体记录公文去向,签收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公文运转应当统一使用“文件管理夹”。
第七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及函送各厅局、印发各地(市)文化部门文件不再印发纸质文件,一律通过党政电子政务内网报送。发文处室于每日17时前将要素齐全文件送达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的,当天编辑发送,17时后送达的文件除特急件外次日编辑发送。
(一)发文登记。发文处室应自觉进行发文登记,标注发文内容、发文去向、签发人、办理人等。按照保密要求,党政电子政务内网及机要室非请勿入。
(二)文件刻录。发文处室需使用未经病毒感染的新光盘或经格式化后的光盘刻录文件,涉密文件需用“涉密专用光盘”拷贝,不附带其他文件,以免发错。刻录校对后的最终稿,标注发文号、签发人和拟发文单位(单位为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需标注××厅局),尽可能标注相关处室、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发文时备注和对方及时接收。
(三)文件扫描。如发文有纸质附件的,发文处室需扫描插入文档,并保证插入扫描件规范、整洁,不显示鼠标、键盘、桌面等非文件版面。单独成文的附件命名要规范,并按序号排序。
(四)领导批示。发文处室需将领导签批页扫描和拟发文档一同刻录,便于数字归档。
(五)文件打印。通过党政电子政务内网发文无需另行印制纸质文件,如需备份的文件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提供打印。
(六)沟通协调。发文结束后,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将告知相关处室。如有需要,发文处室需自行与收文单位沟通协调。
(七)纸质归档。发文处室将办理文件和领导签批件、盖章红头件一同送回机要室归档,并及时将办理文件销号。未通过党政电子政务内网报送的文件,机要室单独归档。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单位改革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电子公文处理工作依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自治区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印章管理使用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