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旅发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2-02、23-01、25-01、33-02、33-0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 公 示
按照西藏自治区整改办《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藏党发〔2022〕20号)以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经过自治区旅发厅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办督查组对自治区旅发厅整改任务(第22-02、23-01、25-01、33-02、33-03项措施)进行核查通过,现将自治区旅发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2-02、23-01、25-01、33-02、33-0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在西藏旅游政务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4月19日-4月29日。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在此期间内若对公示表内容有异议,可通过电子邮箱(邮箱xzlfwghc@163.com)或电话(0891-6578582)提出意见。
附件:西藏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2-02、23-01、25-01、33-02、33-03项措施)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