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旅行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 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 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 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2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 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 社分社备案登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 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 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 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