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三起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旅游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压实全区旅行社、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涉旅用车主体责任,靶向整治涉旅客运市场乱象,维护道路旅游客运道路通行安全。现就查办的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联合公布。
案例一
【案情介绍】2024年4月24日,日喀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28热线举报,在G4218拉日高速日喀则出口将藏A2C977车辆查获。经查,藏A2C977车辆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租赁车辆,西藏某榆旅行社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某豆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代客租车、找代驾为名,向西藏堆龙德庆某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西藏某罗汽车代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推送8名旅客信息并要求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旅游包价合同包含了交通费用。
【案件办理】日喀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西藏某榆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西藏某榆旅行社有限公司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日喀则桑珠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日喀则市桑珠孜人民法院一审、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
【案例警示】从事道路运输旅客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严把道路运输车辆资质关是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案中,首次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营的主体明确为旅行社,有利于进一步压实旅行社用车“五不租”主体责任。
案例二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7日,日喀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山南某源旅游文化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索某驾驶藏C0L900的旅游车辆,搭载2名蒙古国籍游客开展旅游运输活动。经现场核实,该批游客由西藏环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承接接待业务,双方已签订正式旅游合同。本次旅游行程规划为拉萨市出发,途经日喀则市、定日县(珠峰景区)、阿里地区(神山景区),最终折返拉萨市,全程行程约10天。因该车辆属于山南市域内不定点旅游班线客车,此次运输明显超过了核定许可范围,属于违规跨地市长线旅游客运。
【案件办理】日喀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山南某源旅游文化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西藏环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由属地文旅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对山南某源旅游文化运输有限公司落实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不力,故意逃避动态监管行为进行另案查处。
【查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案例警示】涉案车辆为县内非定线旅游包车,仅限在山南市及下辖县域范围内,以包车形式开展无固定线路的本地旅游客运业务,严禁跨地市行政区域开展旅游运输经营活动。涉外旅游接待、选用旅游运输车辆过程中,需严格落实旅游客运行业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严把用车审核关。西藏某宇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严格核查车辆核定经营范围,违规租用仅具备山南市县域旅游包车资质、无跨地市旅游客运经营权限的车辆承接长线跨区域旅游客运业务,违反了旅行社规范用车、安全运营的相关管理要求,是本次违规营运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案例三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8日05时50分许,蒋某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藏A2138Z(荷载7人,实载7人),在阿里地区普兰县辖区国道219线4013km处发生一起双方交通事故(追尾),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
【案件办理】现已查明该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普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对违规从事旅客运输中介服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
【案例警示】经查,蒋某通过社交平台中介方式招揽务工、旅游人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下,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存在缺陷;凌晨5点疲劳驾驶;操作处置不当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西藏跨地市长途运输路网复杂、高寒缺氧,非法营运车辆技术状况不佳、驾驶人员驾驶技术有限,车辆无商业保险,造成事故后,乘客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目前,阿里地区进入旅游出行旺季,赴阿公路出行应选乘合法道路运输车辆,以免造成重大出行风险。
温馨提示:旅行社应当依法开展旅游从业活动,应当租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并核实车辆经营许可范围,不得以代客租车或租用租赁车辆等形式变相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不得未经许可从事或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是重大违法行为,严重破坏道路运输经营秩序,存在重大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以上行为根据产生问题的后果程度或将承担交通行政违法责任、民事违约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刑事责任。
广大旅客出行应当选乘合法营运车辆,减少潜在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治区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公安交管等部门将结合全区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围绕道路出行重点路段(领域)持续开展联合执法,保持道路运输运输领域“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力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和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