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酒店被责令停产停业
基本案情
山南市乃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山南市乃东区某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经乃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核查,情况属实。经立案调查后,该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古某经营的该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案例警示意义
(一)消防安全是经营底线:公众聚集场所(如商场、酒店、KTV、电影院、餐厅等)由于人员密集、空间复杂、火灾荷载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国家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本案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责任,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切勿心存侥幸。
(二)许可流程并非“形式”:消防救援机构的许可审查及后续核查,是排查火灾隐患、保障场所安全的关键环节。经营主体应主动配合完成消防安全检查,如实提交材料、履行承诺,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等核心条件达标。
(三)违法成本不可承受:消防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是维护法律权威,更是倒逼责任落实。任何经营主体若触碰消防安全红线,终将面临停产停业、高额罚款等法律后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