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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意义;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章“总则”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第一条、第二条)。二是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第三条、第四条)。三是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第五条至第七条)。四是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作出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对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明确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分别对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四是对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机制和载体作出具体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五是对凝聚港澳台侨等力量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第二十二条)。二是根据党中央最新精神和民族工作实践发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规定便利措施、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主要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作出相关规定。一是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等。同时,明确在制定和实施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时都应当落实“赋予三个意义”的总体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二是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写入法律。一是明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第四十一条)。二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军队等相关主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三是规定干部人才和财政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四是规定社会治理机制、风险防范处置、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监督机制(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五是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将每年9月第四周确立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章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法律施行日期(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