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平大戏院”事件看政绩观
“华北人民政府据人民监察院冀南工作组调查报告,该区广平县擅自建筑大戏院(或大会场),劳民伤财,特予当事人以处分……”1949年7月23日,这则不足700字的“豆腐块”刊登于《人民日报》第二版,背后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
1947年冬天至次年麦收后,广平县在工商业凋敝、民生困苦之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了一座可容纳两千余人的大戏院(或大会场),“工料两项合计共开支米六万八千八百六十六斤”。前任县长王勤生、继任县长李良才分别受到记过和警告处分。
这个案例恰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政绩观偏差之害。
脱离实际的“大戏院”,暴露出政绩观的扭曲错位。当时的广平县,“工商业交通均不发达”“市民生活甚贫苦”,却大兴土木修建“相当讲究”“该地方并不需要”的会场。决策者并非不知民情,却把“排场”视为“成绩”,将个人政绩凌驾于群众利益之上。随着这座“劳民伤财、不恤民艰、浪费公款”的建筑拔地而起,“引起群众不满”也就不足为奇了。
先斩后奏的“造预算”,根源在于纪律意识淡薄。细读通报,广平县的违规路径清晰可辨:王勤生“不经请示”即拍板动工,李良才“先买东西后造预算,致使开支巨大”,待“行署批示不准时,戏院正在建筑中”,便以“生米煮成熟饭”倒逼上级认可。华北人民政府将李良才这种“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的做法,定性为“虽非始谋者,亦属无纪律无政府行为”,亦应追究,彰显了行政监察不留盲区、责任追究不落一人的鲜明态度。
层层失守的“监督链”,反映出责任落实虚化空转。通报中,华北人民政府并未止于追究直接责任人,而是指出“专署、行署对该县此项建筑均不知底细,在领导上亦应进行检查,以肃政风”。从广平县到专署再到行署,若有一环严格把关、及时叫停,各项开支便不会付诸东流,民力便不会虚耗。每道关口的失守,看似是“一时疏忽”,实则是“责任”二字在层层传递中悄然蒸发。政风之“肃”,要求每一级行政机构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执行纪律才不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七十余年过去,“大戏院”已在历史尘埃中湮没,但其中的教训历久弥新。真正的政绩,从来不在楼宇之高、会场之大,而在于万家忧乐、民心所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扪心自问:所谋之事,是否出于公心?所建之功,是否惠及民生?所行之举,是否严守程序?唯有把“人民满意”作为最高标准,把“遵规守纪”作为底线要求,方能避免重蹈“劳民伤财”覆辙,真正交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答卷。(记者管筱璞 李云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