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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关于启动本地游活动 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作者: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启动本地游活动

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旅发局(文旅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为有效提振区内旅游市场信心,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启动本地游活动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启动本地游活动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5月17

(联系人:哈立玛      联系电话:0891--6401683、13398089997)



附件

关于启动本地游活动

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提振区内旅游市场信心,进一步拉动消费,以优质旅游内循环提高本地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现就启动本地游活动,制定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入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两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锚定“四件大事”、“四个确保”,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努力做到“四个走在前列”,争当全国旅游“四个排头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切实把政策和资源优势转化为旅游经济发展优势,推进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大意义

把旅游业打造成先导产业,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重大举措,是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努力做到“四个走在前列”的有力抓手。当前,国外疫情肆虐、国内疫情多点散发,旅游企业生存较为困难,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面临严峻挑战。适时推出本地游活动、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对本地游的宣传推广,向全区各族人民发出“打卡西藏”的邀请,掀起本地游的热潮,拉动西藏旅游经济内循环,激发区内消费市场活力,做好区内旅游经济内循环文章,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固边兴边强边富民,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为我区的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活动时间

2022年5月19日--2022年12月31日

四、活动对象

在藏14天以上的西藏户籍人员、援藏干部、长期在藏人员及其他进藏14天以上人员,区内组织本地游旅游团队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含寺庙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运输企业和执飞区内航线的航空公司。

五、政策措施及奖励(补助)

(一)发放旅游消费券。在藏14天以上的西藏户籍人员、援藏干部、长期在藏人员及其他进藏14天以上人员,发挥藏易通平台作用,分批发放3000万元旅游消费券,用于全区A级旅游景区门票、景区内游览车、地面交通、星级酒店(含民宿、家庭旅馆)住宿抵扣,具体细则由区旅游发展厅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旅游景区。全区A级景区门票对长期从事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公安干警以及特殊群体(现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游览。其他人员,由所在地(市)指导景区结合实际出台减免门票政策。针对区内游客出台减免景区门票措施的A级及以上景区,一次性给予A2万元、AA4万元、AAA6万元、AAAA8万元、AAAAA10万元补贴。    

(三)旅行社。对组织区内旅游的旅行社实施奖励,活动期间,对组织达到200人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奖励;对组织达到300人的旅行社,给予每人110元奖励;对组织达到400人的旅行社,给予每人120元奖励;对组织达到500人的旅行社,给予每人150元奖励;对组织达到600人的旅行社,给予每人160元奖励;对组织达到700人的旅行社,给予每人170元奖励;800人以上每家给予15万元奖励。对800人以上全区排名前10旅行社,除每家15万元奖励外,每家再增加20万元奖励。沿G219线组织抵边、红色游的旅行社,给予每人单加100元的奖励,具体细则由区旅行社协会另行制定。

旅行社奖励采取网上备案、材料申报并行。各申报旅行社按照网上登记——确认行程——购买意外保险——上报资料等流程办理(购买保险凭证作为核定旅游人数重要依据)。

(四)星级饭店。活动期间,星级饭店应当执行淡季价格且接待人数达到1000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五)旅游运输企业。对具有旅游合法资质并与旅行社签订团队优惠合同的运输企业(含民营)进行补助,大型车辆补2/公里,中型车辆补助1.5/公里,小型车辆补助1/公里,具体细则由区旅行社协会与区旅游车船协会筹备组商定发布。

(六)航空。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持续推进航空旅客运营票价改革优惠政策执行。

(七)鼓励旅行社推出在地场景化的亲近乡野(乡村)、研学、非遗、体育、康养、软探险、森林浴等轻度假、微旅游、技能型创新体验业态,每个特色产品吸引100人以上参加的,给予5万元奖励,具体细则由自治区专项旅游协会制定。

    (八)信贷扶持。鼓励和引导在藏银行金融业机构加大对积极参与本地游活动的旅行社、住宿、运输企业的信贷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担保。

(九)鼓励干部职工参与本地游活动。

1.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的团建活动交由旅行社承接,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合理保障干部职工节假日出游需求,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利用周末及各类假期跨地(市)、跨县(区)自费旅游。

(十)加强宣传推广。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大回归自然 走近乡村旅游线路及产品开发推广力度,积极推出抵边旅游精品线路及低海拔绿色康养休闲产品。鼓励各地(市)旅游部门跨地(市)开展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对跨地(市)开展的旅游宣传推介会,从自治区旅游宣传资金中给予补助,进一步激发本地游热情。

(十一)边境通行证办理。进一步优化边境通行证办理流程,推行马上办、异地办、落地办、就近办等便民政策,做到限时办结。前往口岸地区的游客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各地(市)要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本地游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本地区旅游业发展。

六、资金来源

各项优惠奖励(补助)政策资金,自治区承担的部分,由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统筹;各地(市)承担的部分,由本地(市)统筹安排。

七、有关要求

(一)活动实施期间,各地(市)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压实“四方责任”,从严从实从细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参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疫情防控政策,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区内旅游公共服务场所,对在藏14天以上人员在查验健康绿码和通信行程卡后予以放行,不得擅自索要核酸检测报告,不得违规要求做核酸检测,不得采取劝返、隔离和禁止入住酒店等措施。全区旅游景区及旅游公共服务场所要严格执行“三个要求”(限量、预约、错峰),做到“三多两有”(配备工作人员多、入口设置多、检测点位多,有疏散场所、有隔离场所),加强场所通风消毒。严格做到“四件事”(扫码亮码、出示通信行程卡、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二)西藏旅行社协会(导游协会)、星级饭店协会、旅游景区协会筹备组、车船协会筹备组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公布实施促进本地游指导价格和名录,并对会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核查。

(三)奖励(补助)对象的法人代表应当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并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的流程进行申报。

(四)奖励(补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验。

(五)对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实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本地游与“冬游西藏”政策补贴不交叉,从高享受其中一项政策补贴。

八、监督核查

(一)对旅行社的监督核查,由区旅游发展厅、各旅游专业协会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各航空公司的监督核查,由区财政厅、民航西藏区局等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对各旅游景区的监督核查,除布达拉宫、罗布林卡由自治区负责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县(区)负责;对旅游运输企业、星级饭店的监督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负责。

(二)奖励(补助)对象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企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奖励资金按原渠道收缴退回。
   (三)奖励(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核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倒卖炒作、制假售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对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确保补助暨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涉旅企业法人将进行约谈并通报。未参与本地游活动的涉旅企业不享受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