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厅文融处技术支持,各处室各单位配合。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2号
邮政编码:850000
联系电话:(0891)6159192(兼传真)
办公时间:9:30-13:00,15:30-18:30(节假日除外)
电子信箱:xzwhtbgsxx@163.com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机关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内容可登录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http://wlt.xizang.gov.cn)点击“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1.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等机构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政策法规;
3.重大决策预公开;
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5.旅游资讯、产业发展、文物保护、非遗传承、艺术活动、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重要评审、重大项目、重大活动;
6.文化和旅游相关统计信息;
7.干部人事任免和公务员录用、厅属单位公开招聘、厅主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等;
8.年度预决算公开、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厅门户网站(https://wlt.xizang.gov.cn);
2.“文化西藏”政务新媒体平台;
(三)指定地点公开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2号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另外,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前,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为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持相关有效证件到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109)提交书面申请。
受理时间:9:30-13:00,15:30-18: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1-615919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2号
联系电话:0891-6159192
传真号码:0891-6159192
邮编:850000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附件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投诉和举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