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案
基本案情: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市级文保单位正在进行施工。经调查,该文保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修缮不可移动文物。
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该施工单位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普法提示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