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文旅要闻 党建动态 专题专栏 招商引资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双公开-行政处罚

某艺术品经营场所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案

来源: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05-09

基本案情: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拉萨市城关区某工艺馆从事艺术品(唐卡)的销售业务。经调查,该工艺馆从事艺术品经营场所未保留交易相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销售记录。

处置情况: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普法提示

艺术品经营场所应当严格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的以下规定,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