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属8家事业单位。
1.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规格为副县级。主要职责:负责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2.西藏自治区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承担全区旅游业发展方面研究及发展规划拟订工作,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提供旅游业资源普查、数据收集分析等技术支持,强化旅游推广工作;参与拟订旅游业各要素服务规范和行业标准;承担导游、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星级酒店从业人员等旅游从业者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导游解说词等,在旅游业中进一步增强“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3.西藏自治区歌舞团
规格为正县级。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文化精品生产,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艺术;组织开展国家、自治区各项文艺演出活动,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下乡活动。承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4.西藏自治区藏剧团
规格为正县级。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艺术,发掘研究藏戏艺术;组织开展国家、自治区各项文艺活动,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下乡活动。承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5.西藏自治区话剧团
规格为正县级。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承担大型话剧及话剧小品剧目的创作与演出;承担话剧艺术研究与评论,话剧艺术的交流、提高与推广,话剧艺术创作、表演人才的选拔与培养;承担影视音像制品的创作、表演、导演、拍摄与制作;组织开展国家、自治区各项文艺演出活动,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下乡活动。承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6.自治区民族艺术研究所
规格为正县级,主要职责:负责抢救、发掘、收集、整理、保护戏曲、舞蹈、音乐、曲艺和美术等民族艺术;承担文艺研究、文艺评论、艺术创作、文化信息和文化政策的研究等工作。
7.自治区群众艺术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规格为正县级。主要职责:策划组织全区性、示范性、导向性、持续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辅导培训群众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负责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申报、保护、研究工作和数据库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培训等;负责知道全区群众文化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8.西藏自治区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西藏自治区分中心、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
规格为正县级。主要职责:组织书刊资料的采集、整理、保管和借阅工作,辅导培训各级图书馆业务骨干、开展图书馆工作理论研究;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支中心和基层点的建设、管理和资源库建设、传输工作;负责与国家中心地(市)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之间数字资源的同步与更新;负责指导全区图书馆工作和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古籍保护培训工作,开展古籍整理、修复、展示和研究利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