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xxgk_icon_jian.png gwxxgk_icon_jia.png gwxxgk_zfxxgk_bg.png

政府信息公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2   作者:   【字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完善税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2025年12月30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第四项修改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42-5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pdf